(2016)豫08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邹争红、樊水利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争红,樊水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争红,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抓获,同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樊水利,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抓获并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拥军、石闯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争红、樊水利犯诈骗罪,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作出(2015)温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1、被告人邹争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0元。2、被告人樊水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争红、樊水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原审被告人邹争红、樊水利,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战胜审 判 员 原树林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卯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