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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济宁北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济宁祥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满某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满某,邱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626号申请人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涛。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建。被申请人满某。被申请人邱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满某、邱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甲公司于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自有鲁H×××××(小型普通客车)、鲁H×××××(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鲁H×××××(小型普通客车)、鲁H×××××(小型轿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满某、邱建的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三被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