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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胡彦明与陈占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彦明,陈占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1742号原告胡彦明,居民。被告陈占团,居民。原告胡彦明与被告陈占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孟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占团给付手机款6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占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胡彦明手机款600元。如被告陈占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占团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邱孟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宗家书 记 员 李立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