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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廖志清、李新梅与廖四清、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志清,李新梅,廖四清,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880号申请执行人廖志清,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新梅,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廖四清,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建华,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志清、李新梅与被执行人廖四清、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涟民一字第1208民事判决书确认:1、偿还申请执行人廖志清、李新梅借款本金35万元。2、负担受理费6550元。3、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150元。但被被执行人廖四清、李建华至今未履行。但被执行人廖四清、李建华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廖四清、李建华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廖志清、李新梅与被执行人廖四清、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严楚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永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