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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刑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李环高强奸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环高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终146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环高,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江西省高安市。2015年10月9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叶云飞,江西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环高犯强奸罪一案,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湖刑初字第6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环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0月5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李环高酒后回家途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东龙街旁玉带河桥时,见被害人张某2孤身一人在路上行走,遂用手箍住张某2脖子将其拖至玉带河边,在被害人张某2进行反抗并将其右上臂咬伤的情况下,仍强行与张某2发生性关系。同年10月9日,被告人李环高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环高由其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张某2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环高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其积极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环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人李环高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希望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李环高系因酒后一时冲动触犯了法律,社会危害性较小又属初犯、偶犯;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二审法院能对李环高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5日凌晨1时左右,上诉人李环高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东龙街旁玉带河桥,将被害人张某2拖至玉带河边,强行与张某2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李环高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2、归案经过,证实李环高于2015年10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刑事照片,证实李环高指认了其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指认了强奸犯罪现场。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李环高在案发后用其微信号“长春印刷厂”与被害人张某2联系。5、和解协议及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李环高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23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6、人体损伤检验情况说明,证实李环高右上臂曲侧的损伤,牙齿咬划作用可以形成。7、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女儿张某2在湖坊工业园内一家内衣厂内上班,每天她一般不会超过22时回家。2015年10月4日18时左右她同事约她出去吃饭。到第二天1时许发现她还没回家,就用手机发短信问她怎么还没回家,她说在同事家里睡觉。6时左右她回家了,一副失魂落魄的样子,神情呆滞,情绪低落。她说昨天晚上24时左右吃完饭一个人回家,走到东龙街旁边一条巷子时,被一名陌生男子用胳膊箍住脖子带到玉带河边树下面强奸了,她还咬了那名男子手臂一口。那名男子事后还问她要了微信号,加了她好友聊天。8、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2015年10月5日凌晨0时左右,其乘坐出租车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东龙街旁的玉带河桥下车准备步行回家,沿着玉带河边的小路往湖坊工业园方向走了大概10米左右,迎面走过来一名陌生男子,年纪大概30多岁,上穿深色的长袖衬衫,下穿黑色的裤子,擦肩而过后突然从后面用右手掐住其脖子,拉着其往后面拖,拖到了玉带河边的挡板的缺口处。后他停了下来说:“不要叫,不要吵,不然我会掐死你”,然后他松开了右手换左手掐,其趁他换手之际扭头用嘴使劲咬住了他的右手手臂,后来其松开了咬住他手臂的嘴,他也松开了掐住其脖子的左手,但是他把其拖到玉带河边的斜坡上,并把其推倒在斜坡上,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9、上诉人李环高的供述,供认2015年10月4日晚上其回家经过南昌市青山湖区东龙街旁的玉带河桥时,看见一个女孩子一个人沿着玉带河边的马路往工业园方向走,就产生了想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其步行迎面朝那个女孩子走过去,擦肩而过的瞬间从侧面用右手手臂箍住那个女孩子的脖子,箍住后就拖着那个女孩子往玉带河边的挡板的缺口处,大概有几米远。她用嘴咬住了其右手的手臂。后来其脱掉女子裤子后,与她发生性关系。穿完衣服后,问那个女孩子要了联系方式。上述证据,互为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环高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上诉人李环高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上述情节原审法院均已认定,并在量刑上予以了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李环高及其辩护人提出希望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李环高深夜将孤身女子强行拖至路边,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故不宜适用缓刑,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萍审 判 员 叶 京代理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回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