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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与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35号原告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住所地宜昌市黄柏河夜明珠码头。代表人徐祖刚,该加油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朝阳,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环城东路60号。法定代表人明玉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与被告宜昌九五船舶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69.5元,由原告宜昌市葛洲坝兰星水上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汪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楠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