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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91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长云与贾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云,贾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91民初1089号原告:李长云,男,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汪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贾典,男,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朱晔飞,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云与被告贾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长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