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08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屈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