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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308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市。被告屈某某,男,汉族,1980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平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丽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