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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有福与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重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福,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4102号原告刘有福,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鲜渡镇石鼓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9********。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7层1708P,组织机构代码59235797-7。法定代表人邹艳红,董事长。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3-10,组织机构代码33163934-3。代表人邵元元,经理。原告刘有福与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有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有福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