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4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有福与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重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福,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4102号原告刘有福,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鲜渡镇石鼓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9********。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17层1708P,组织机构代码59235797-7。法定代表人邹艳红,董事长。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3-10,组织机构代码33163934-3。代表人邵元元,经理。原告刘有福与被告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家捷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有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有福负担。审判员 鲍伟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莎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