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8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解浩然诉解亚亮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浩然,解亚亮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81民初223号原告解浩然,男,汉族,2014年8月24日出生,山西省潞城市人。法定代理人李张瑜,女,汉族,1989年6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成家川办事处台东村。被告解亚亮,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出生,住山西省潞城市店上镇周武村3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浩然诉被告解亚亮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亚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