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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唐德成与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成,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1610号原告唐德成,1969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代理人王海英,1968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54号B栋13层。法定代表人王海弘,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德林,1946年8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刘东丽,1982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德成与被告黑龙江建业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唐德成已预付,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德成负担。审 判 长  牟英国代理审判员  原 媛人民陪审员  王雨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