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林义、林秀凤与林燕燕、林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义,林秀凤,林燕燕,林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8民初644号原告林义,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秀凤,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燕燕,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林我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林义、林秀凤诉被告林燕燕、林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林义、林秀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我平、林燕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义、林秀凤诉称,原告林秀凤与被告林燕燕系朋友关系,被告林燕燕于2014年2月21日向原告林义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于2014年5月1日向原告林秀凤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于2015年2月12日向原告林秀凤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三笔借款共计人民币13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并由被告林燕燕分别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俩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林我平系被告林燕燕的配偶,对本案借款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被告林燕燕、林我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林义与林秀凤系夫妻关系,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1日,被告林燕燕向原告林义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由被告林燕燕向原告林义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兹向林义借拾伍万元整(150000元)借款人:林燕燕2014年2月21日”;2014年5月1日,被告林燕燕向原告林秀凤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并由被告林燕燕向原告林秀凤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兹向林秀凤借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元)利息1月1计.借款人:林燕燕.2014年5月1日”;2015年2月12日,被告林燕燕向原告林秀凤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由被告林燕燕向原告林秀凤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兹向林秀凤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利息1月1计.借款人:林燕燕.2015年2月12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俩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被告林燕燕、林我平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告林秀凤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林燕燕向原告林义和林秀凤分别出具的借条3张;原告林义提供的银行转账历史流水10份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林燕燕向原告林义借款人民币135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林燕燕出具的借条及相应的银行转账历史流水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故原告的债权应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林燕燕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放弃对起诉后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俩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俩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俩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俩被告共同偿还。被告林燕燕、林我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燕燕及林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义、林秀凤借款本金人民币1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475元由被告林燕燕、林我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施 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