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林桂香、吴国锋、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林桂香,吴国锋,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14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严瑞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郝吉杰,男,住址同上,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张尤贤,男,住址同上,该支行员工。被告林桂香,女,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吴国锋,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被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姚志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远锋,男,住泉州市丰泽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林桂香、吴国锋、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