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波、许娇、张可、孔维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晓波,许娇,张可,孔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第67-4号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法定代表人胥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晓波,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许娇,女,1983年2月15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张可,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孔维阳,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锦州市古塔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波、许娇、张可、孔维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辽0702执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娇名下坐落于锦州市太和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同时,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可在锦州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又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辽0702执6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自2016年7月起,每月扣划被执行人孔维阳工资500元。现通过法院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14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查封、冻结期限将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 田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