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衡水宏祥商贸有限公司、衡水京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衡水宏祥商贸有限公司,衡水京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张志剑,王永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00号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梁风信。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孟东,该单位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衡水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东风西路北63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剑,职务:总经理。被告:衡水京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京大路以东宏达路南。法定代表人:谢金城,职务:总经理。被告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城武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秦振林,职务:总经理。被告:张志剑。被告:王永红。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衡水宏祥商贸有限公司、衡水京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衡水金旺压滤机有限公司、张志剑、王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诉来本院,2016年4月27日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87元减半收取25044元由原告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文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次晓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