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驿民初字第6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耀华与刘涛、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6192号原告李耀华,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涛,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袁娣,女,1980年2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耀华与被告刘涛、袁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耀华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耀华负担。审判长 刘 灵审判员 郭 靖审判员 冉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