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6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顺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顺德,咸丰县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6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杨顺德。被执行人咸丰���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麻柳坝。法定代表人:冉隆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4日向咸丰县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咸丰县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杨顺德支付义务款12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116元、执行费1700元。经本院查明咸丰县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咸丰县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杨顺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杨顺德若发现咸丰县安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丰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6执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邦杰审判员 熊建华审判员 陈 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白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