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曹伟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20号罪犯曹伟东,又名曹伟,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佳县康家港乡小庄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以(2010)吴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曹伟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未缴纳)。被告人曹伟东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完成起主要、决定作用,属主犯。刑期执行自2009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9月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以(2014)延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曹伟东减去有期徒刑2年的刑罚执行,刑至2017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曹伟东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曹伟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4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伟东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伟东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