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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区粤麒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长寿区粤麒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70号申请人重庆长寿区粤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卫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305232769P。法定代表人姜涵,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穆青,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卫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申请人重庆长寿区粤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长寿区粤麒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400万元存款,申请人重庆长寿区粤麒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1181610190023668XXXX)。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长寿区粤麒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XXX分理处账户为310008550902211XXXX上的存款200万;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重庆长寿城中城实业有限公司在三峡银行XX支行账户为015301421000XXXX上的存款200万。以上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长寿区粤麒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中,申请人重庆长寿区粤麒贸易有限公司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哿审 判 员  刘晓波人民陪审员  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