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罗小文诉上海恺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2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小文,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弄**号**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恺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徐荣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晨,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罗小文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上诉人罗小文于2016年4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小文申请撤回上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小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13元,由上诉人罗小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依代理审判员 蒋庆琨代理审判员 娄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 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