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槐执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家俊与宋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俊,宋强,翟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刘家俊,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无影山支行黄岗分理处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宋强,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翟敬(系被执行人宋强之妻),女,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槐荫区吴家铺镇西王家庄村民委员会主任,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11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