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董晓辉与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辉,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董晓辉,地址:南阳市卧龙区永安村**号,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施景慧。董晓辉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晓辉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苏 珂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宗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