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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3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董晓辉与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辉,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3107号原告董晓辉,地址:南阳市卧龙区永安村**号,被告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施景慧。董晓辉河南启元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晓辉的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鹏飞审判员  苏 珂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宗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