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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伊××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433号原告伊××,农民。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与被告高××离婚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