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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任虹郡与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虹郡,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任虹郡,居民。申请行人王付叶,居民.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大宗山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马茂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虹郡、王付叶与被执行人山东天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苍商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雪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士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