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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沈水英、戴培强等与卢杰、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水英,戴培强,戴培华,卢杰,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1499号原告:沈水英(系死者戴财林之妻)。原告:戴培强(系死者戴财林之子)。原告:戴培华(系死者戴财林之女)。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晶晶,浙江百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杰,浙E×××××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委托代理人:姚婉红,长兴县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五星路188号荣安大厦20楼。代表人:李恒飞,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高勇,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水英、戴培强、戴培华与被告卢杰、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水英、戴培强、戴培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334元,减半收取5167元,由原告沈水英、戴培强、戴培华负担。审判员  曲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谢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