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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钱正用与王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正用,王正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150号原告钱正用。被告王正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正用诉被告王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正用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正用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顺祥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