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通信用社与王熙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通信用社,王熙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2民初1129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通信用社。负责人唐慧森,主任。被告王熙种,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通信用社与被告王熙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2016年4月15日被告已经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通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通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通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黎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