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冯贤劲、冯土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冯贤劲,冯土明,冯万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122民初3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南路20号。诉讼代表人钟运东,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伍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黄光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职工。被告冯贤劲。被告冯土明。被告冯万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与被告冯贤劲、冯土明、冯万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山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窦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