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文洪与闻浩、粟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洪,闻浩,粟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157号原告高文洪,1944年2月3日生,居民,住建湖县泽园理想城。被告闻浩,1988年8月26日生,居民,住新沂新安镇。被告粟耀,1982年10月8日生,居民,住新沂高流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支公司,住所在新沂市大桥西路金源综合楼2号楼101铺。负责人陈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洪诉被告葛信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文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文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文洪负担。审 判 长 李乃春审 判 员 刘大维代理审判员 顾秋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