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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执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方长清与何建阳、朱木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长清,何建阳,朱木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390号申请执行人方长清,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被执行人何建阳,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被执行人朱木良,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申请执行人方长清与被执行人何建阳、朱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按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内容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立案侦查,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视刑事案件处理情形,本院予以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执字第390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耀辉审判员  王建顺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