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刑更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陆全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63号罪犯陆全永,曾用名何全永,别名陆永,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陆全永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9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1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该狱以罪犯陆全永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9月4日,陆全永伙同他人驾驶货车窜至怀柔区某工业开发研究所工地,对门卫侯某某等二人进行殴打、威胁、控制,抢走价值1万余元的管卡子。致侯某某轻伤。2012年7月15日,陆全永伙同他人驾驶小货车窜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某工地内,盗窃建筑用脚手架钢管(价值4591元),一人被当场抓获,其他人逃跑。2010年7月27日,陆全永伙同他人窜至北京市通州区某绿化工地内盗窃电缆线120米(价值3932元)。陆全永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赔。罪犯陆全永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获得5次表扬,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陆全永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陆全永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全永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