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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11行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朱惠忠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惠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11行初71号起诉人朱惠忠。本院收到起诉人朱惠忠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为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朱惠忠诉称:2016年1月18日,其通过信息公开得知被告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无锡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中有编号【锡国土(经)-2011-49】(XDG-2010-58号地块)挂牌出让公告,其认为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路以南安上地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基础设施整理项目房屋拆迁五项法定条件之一,缺失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所以被告作出的上述公告应属违法。故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上述挂牌出让公告违法,并依法应予以撤销。经审查,在本院(2013)锡滨行初字第0030号原告黄伟不服被告无锡市建设局作出的(2011)锡建拆裁字第11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一案中,查明2010年3月1日,无锡市滨湖区发��和改革局作出锡滨发改许(2010)第51号《关于河埒街道实施建筑路以南安上地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基础设施整理暨梁溪河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同意无锡市河埒街道(下称河埒街道)实施建筑路以南、青祁路以东、规划路以北、北华路以西地区“城中村”改造区域基础设施整理暨梁溪河入湖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此后,河埒街道取得地字第3202012010A000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无锡市建设局于2010年6月25日颁发了拆许字(2010)第5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证到期后河埒街道办理了拆迁延期许可手续。无锡市建设局于2011年9月5日向黄伟作出(2011)锡建拆裁字第119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随后,黄伟因不服拆迁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中,本院认定河埒街道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所提供的资料符合规定要求,房屋拆迁许可证合法有效。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的挂牌出让公告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距今已超过五年的最长起诉期限。此外,在本院已生效的(2013)锡滨行初字第0030号案中,涉诉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合法性已得到认定,属于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的情形,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项之��定,裁定如下:对朱惠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尤曦红审判员  徐 纯审判员  秦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