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二海与卞福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二海,卞福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55号申请执行人胡二海。,男,住所地原阳县,证件号码410725196810115416。委托代理人于杰、秦雪,律师被执行人卞福臣,地址原阳县。委托代理人高涯,律师胡二海申请执行[卞福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31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二海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阳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原民初字第317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佰 瑜审判长 肖 成 军审判员 乔 向 阳审判员 李 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佰瑜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