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行辖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水长、林家蓉、林家芹、林家萱与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行辖38号原告吴水长、林家蓉、林家芹、林家萱与被告长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拆迁管理一案,原告向长汀县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并要求本案由本院统一登记并指定原管辖法院之外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依照《》第第二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及《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杭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附:相关规定一、《》第十八条第二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第二款龙岩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收件登记,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实施办法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报省法院批准后执行。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施方案(试行)》第二条全市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由市中级法院集中登记,再由市中级法院按连城、武平、漳平、长汀、永定、上杭、新罗的顺序逐一均衡指定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安、城建类一审行政案件由市中级法院均衡指定上杭、永定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