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鲁超、周庆金、李祥龙、徐立志与青岛恒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超,周庆金,李祥龙,徐立志,青岛恒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299号原告鲁超,男,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原告周庆金,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李祥龙,男,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徐立志,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青岛恒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姜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超、周庆金、李祥龙、徐立志与被告青岛恒鑫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超、周庆金、李祥龙、徐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鲁超、周庆金、李祥龙、徐立志负担。审判员 国洪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