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刑终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树宣骗取贷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树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刑终6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树宣,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辉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庆阳信用社信贷员,住辉南县。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高璐,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徐树宣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5)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树宣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树宣退赔辉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69万元。原审被告人徐树宣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并对骗取贷款罪有异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树宣犯骗取贷款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2015)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惠民审 判 员 陈川鹏代理审判员 王均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刘敬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