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刑更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管某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68号罪犯管某某,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管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4)亭刑初字第0027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管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管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