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民终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冯雅丽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冯雅丽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民终1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道北侧、学院路西侧唐山金融大厦A座16层。代表人:曹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雅丽。委托代理人:曹金卓,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唐高民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娜,被上诉人冯雅丽的委托代理人曹金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10月8日,原告冯雅丽委托河北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冀B×××××号奔驰事故车进行损失评估,河北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损失公估结论书显示:冀B×××××号事故车估损金额合计61024元,原告为此支付公估费183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在唐山市开平区友斌汽车修理部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5700元,通过友斌汽车修理部在北京联健家美商贸有限公司购买汽车配件花费55824元,以上费用合计61524元,扣除残值价值500元,原告车损合计61024元。另查明,河北汇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具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证件有效期至2017年2月23日,业务范围为在全国区域内(港、澳、台除外)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风险管理咨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以冀B×××××号奔驰轿车为保险标的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公估结论书虽系原告单方委托,但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出具,被告虽主张公估数额过高,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冀B×××××号奔驰轿车的损失额应参照公估结论书中的评估数额确定;修理费发票、配件费发票以及修理明细虽系原告事后补开,但与公估数额一致,且确系实际修复车辆的修理厂及配件公司开具,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可;公估费系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查明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被告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告冯雅丽的实际损失数额如下:冀B×××××号轿车车损61024元、公估费1830元,以上共计62854元,本院对原告冯雅丽要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理赔金6285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28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1元,减半收取68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主要上诉理由:1.被上诉人车辆损失上诉人已经定损,而被上诉人无视我司定损,执意委托公估公司鉴定车辆损失,且鉴定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扩大了上诉人需承担的损失金额。主张车损无维修发票证明损失情况,一审法院仅依据公估报告认定车辆损失依据不足。评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承担范围之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请求法院改判或发回重审。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所依据公估报告是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主张鉴定车损数额过高,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上诉人冯雅丽一审时提交的修理费和配件费发票,能够证实事实车辆的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无不当。公估费是确定损失程度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据均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万启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