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芜湖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与刘志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刘志林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352号原告:芜湖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学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晓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丽萍,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志林,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林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80元,由原告芜湖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小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夏媛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