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斯秀梅、洪云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斯秀梅,洪云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517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银龙商务楼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秀梅。被告:洪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斯秀梅、洪云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