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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6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斯秀梅、洪云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斯秀梅,洪云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6517号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银龙商务楼A区宾王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斯秀梅。被告:洪云丽。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斯秀梅、洪云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吕兴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