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045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甲,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抓,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被告人胡某乙,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鄱阳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抓,同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德兴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间,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经预谋后,以打电话威胁破坏酒店经营秩序的方式,对晋江市内的多家酒店进行敲诈勒索,共计得款人民币12000元。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21日,敲诈晋江市万佳东方酒店的人民币3000元。2.2015年11月22日,敲诈晋江市电力荣誉酒店中被害人郄跃辉经营的晋江市梅岭誉宫足浴店的人民币2000元。3.2015年11月24日,敲诈晋江戴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000元。4.2015年11月24日,敲诈福建省经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人民币2000元。5.2015年11月25日,敲诈晋江市荣誉国际酒店中被害人郄跃辉经营的晋江市梅岭玉宫足浴店的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营业执照、证人邓某、林某、陈某、郭某强、郭某、滕某、秦某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客户凭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借记卡帐户查询、监控录像截图、移动管理信息查询、短信截图、通话记录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财物入库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多次作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胡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晋江市万佳东方酒店、郄跃辉、晋江戴斯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福建省经典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各人民币3000元、5000元、2000元、2000元。四、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雄彪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