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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江苏华天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天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511号原告江苏华天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雄。委托代理人高峻。被告王森。原告江苏华天博特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博特公司)与被告王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天博特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天博特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天博特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华天博特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红虹代理审判员  马志敏代理审判员  司杨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