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5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李德刚与陈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刚,陈拥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519号原告李德刚,男,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陈拥军,男,汉族,哈达图牧场综合站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刚诉被告陈拥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刚于2016年4月27日以另一案结案后重新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刚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刚负担。审判员 孟根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文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