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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高运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运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68号罪犯高运健,无业。罪犯高运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30日被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8月3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9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二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刑期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9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运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二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高运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运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运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运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