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案外人郝金金与申请执行人李海霞等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执异27号案外人:郝金金,男,汉族,1938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鄂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海霞,女,汉族,1971年4月27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郭美莲,女,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郝明,汉族,1973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霞与被执行人郭美莲、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郝金金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1号街坊泰和苑小区17号楼1单元102室的执行,并解除该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郝金金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郝金金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郝金金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燕永梅审 判 员 :白文祥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