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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徐德林与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德林,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19号申请执行人徐德林,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王桥行政村姜庄54号。被执行人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镇万安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3609762-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28号民事调解,责令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徐德林120400元,但被执行人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桥新建设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392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