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恢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诸暨市瑞阳袜业有限公司、林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暨市瑞阳袜业有限公司,林琼,吴小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恢553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瑞阳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开元西路257号,组织机构代码79762584-0。法定代表人蒋钱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琼(曾用名林理怀),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吴小莲(曾用名吴晓连),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诸暨市瑞阳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阳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林琼、吴小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温瑞执民字第3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21436元,剩余案款3008359.7元及利息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恢55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仲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