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2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民初378号原告张某,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余某,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张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