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2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金才、张凤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金才,张凤君,马振奎,柳张启,李海兴,惠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51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法定代表人安信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柳金才,男。被执行人:张凤君,女,系被告柳金才之妻。被执行人:马振奎,男。被执行人:柳张启,男。被执行人:李海兴,男。被执行人:惠书民,男。申请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金才、张凤君、马振奎、柳张启、李海兴、惠书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莘某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1月6日立案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柳金才、张凤君、马振奎、柳张启、李海兴、惠书民在银行无存款,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其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