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01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南街一社诉董某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南街一组,董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350号申请执行人: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南街一组。被执行人:董某。关于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南街一社诉董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南街一组位于大理市凤仪镇凤南西路中段南街一组综合楼铺面一间、石棉瓦房三间及所占用的部分天井。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南街一组租金人民币1250元,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000元。并由董某承担诉讼费1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董某于2016年4月27日将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位于大理市凤仪镇凤南西路中段南街一组综合楼铺面一间、石棉瓦房三间及所占用的部分天井返还给申请人大理市凤仪镇凤鸣村委会南街一社,并将第二项确定的各项费用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